两学生溺亡父母状告鱼塘所有人 法院:父母全责

江西赣州会昌县两名学生在一处鱼塘玩耍时,不幸溺亡。两名学生的父母认为鱼塘所有人存在过错,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鱼塘所有人承担责任。近日,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,法院认为学生父母因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,被判承担全部责任,引发网友讨论。

7月8日,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,从法律角度而言,责任的承担应以存在过错为原则,只要鱼塘方尽到了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,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,这是对法治精神的回归。

两学生溺亡父母被判全责

据会昌县人民法院消息,2020年5月16日下午2时许,小冬与小明(均为化名)骑自行车外出游玩后失联。当天晚上,家长发现两人都没回家,于是发动亲戚朋友四处寻找,均未发现两人踪迹。第二天,小冬的祖父拨打了报警电话,警方在一处鱼塘发现了小冬和小明,蓝天救援队将两人打捞上岸,但均已无生命迹象。

据了解,小冬和小明分别为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九年级学生,事发地的鱼塘为同村村民所有。事发后,小冬和小明的父母均认为两名鱼塘所有人没有在鱼塘外设置护栏,存在过错,于是将鱼塘所有人告上了法庭,要求他们承担同等责任。

经查明,鱼塘周围设有“水深危险、请勿靠近”的警示标志,警方到达现场时,小明所骑的自行车正好停放在警示标志牌附近。

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认为,鱼塘位置偏僻,日常生活无需经过附近,且鱼塘所有人在水坝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牌,已尽到了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。农村中存在大量的水塘、山塘等用于养殖和灌溉的蓄积一定容量的水体,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,理应知晓山塘的位置及危险性。小冬与小明发生事故时均已满十二周岁,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具有一定的判断、分析能力,能进行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。两人对在山塘玩水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具有相应的认识。

法院还指出,小冬和小明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,应当履行监护职责,对被监护人尽到管理和教育的责任,但四人均未尽到妥善、合理的安全教育、管理和保护义务,最终导致两名孩子溺亡的悲剧发生,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。

律师称是对法治精神的回归

极目新闻记者梳理发现,孩子溺亡后父母被判全责,早有先例。2019年11月9日,上海的吕某带着1岁半的女儿在淮安区文渠旁一院落内看房时,其女儿离开大人视线玩耍,掉入正在施工的文渠河后溺亡。吕某夫妇将上海某公司与淮安区住建局起诉至法院,认为系因上海某公司的施工导致水位上涨,上海某公司作为施工方、淮安区住建局作为发包方未设置警示标志,导致他们的女儿死亡。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,最终认定父母负全责,驳回诉求。

2014年4月12日下午,2岁的小谢在家中玩耍,父母谢某、欧某在家里干活。小谢自己一人来到离家200米远的水渠边上,玩耍中不慎跌入水渠里溺亡。案发时,涉案水渠的水位为0.9米,系正常放水。

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认为,水渠的管理者安福县谷口水库,主要职责是灌溉农田,确保水位的运行,没有设立禁泳安全警示以及设立防护栏的法定义务,与小谢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。而死者小谢仅两岁,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父母负有法定监护责任,但未尽到监护责任,对小谢溺水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,故其父母监护不力是导致其溺水身亡的根本原因,应担全责。

7月8日,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表示,我国有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,所以一旦发生死亡事故,民众从情感上都会认为相关方应承担部分责任。有的案件在审理中也会考虑这一因素,出现和稀泥的判决。实际上,从法律角度而言,责任的承担应以存在过错为原则,不能对水塘管理人过分苛责,一旦出现伤亡事故就要求其承担责任。只要其尽到了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,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,这是对法治精神的回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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